对占用公共走廊加建卫生间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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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嵩 陈奕滔 

机构地区:[1]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

出  处:《人民之声》2024年第6期63-64,共2页

摘  要: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不少业主或租户贪图小便宜,通过加建防盗门、堆放杂物等方式将楼道区域占为己有。此问题在物业管理不善的小区中尤为普遍,且易引发邻里关系矛盾。那么公共走廊建造卫生间的行为是否合法?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解疑释难。案情简介夏某系某大楼316室承租人,其独用租赁部位为316室,公用租赁部位为三楼西北部卫生间。宋某系该大楼216乙室承租人,其独用租赁部位为216乙室,公用租赁部位为二楼卫生间。

关 键 词:占为己有 物业管理 邻里关系 租赁 卫生间 防盗门 现实生活 承租人 

分 类 号:F2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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