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何怀文[1] He Huaiwen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24年第7期199-213,共15页Social Science Front
摘 要:对于注册商标权产生的法律基础,理论上和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代表观点包括“行政授权说”“行政确权说”“劳动财产说”“先占取得说”“期待权说”等。它们都欠缺规范基础,严重脱离《商标法》第4条和有关法律规定。基于形成权理论的创新视角,可以发现《商标法》第4条不仅确立了商标自愿注册原则,还赋予民事主体以准物权性质的形成诉权,民事主体得依此向商标局申请,通过商标审查的行政确权程序同相关公众建立注册商标权关系。《商标法》还基于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和绝对理由配置形成反对权,赋予民事主体通过商标异议、商标无效等程序矫正即将或已经形成的注册商标权关系。如上形成权说不仅能解释注册商标所涉系列法律程序,而且能有力解释商标法的实体问题:商标申请是行使形成诉权,不能产生期待权性质的“商标申请权”;注册商标权是行使该项形成权的结果,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只能承载期待利益,侵权救济因此限于排除妨害;“未注册商标权”是多种相似的权益,产生于市场影响的法律事实,而非基于形成权;《商标法》与《民法典》存在紧密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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