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体质案件中结果加重犯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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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寒梅[1] 蔡笑 

机构地区:[1]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510623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12期62-66,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结果加重犯的“基础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还应包括已实施基本构成要件类型、内含发生加重结果危险但尚未成立犯罪的行为。要综合判断暴力行为是否具有损害他人生理机能的危险性,准确认定刑法上的伤害行为。间接故意犯罪在介入因素叠加影响下可能存在未遂形态。要结合行为人能否预见到表征特殊体质存在的事实、危害结果是否在暴力行为惯常作用范畴内等标准综合判断预见可能性。

关 键 词:特殊体质 基本行为 间接故意 预见可能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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