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审阶段如何以审判为中心构建证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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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晓途 

机构地区:[1]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

出  处:《中国刑事警察》2024年第3期53-61,共9页China Criminal Police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预审是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移送起诉前所进行的预先性审查程序,具体地讲,是公安机关在前期侦查取得有罪证据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后,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已有证据、继续全面取证等措施,查明全部犯罪事实的一项专门活动。可见,证据问题是预审的中心工作。

关 键 词:讯问犯罪嫌疑人 犯罪事实 移送起诉 以审判为中心 证据材料 证据体系 刑事案件 有罪证据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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