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内发布不实信息将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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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宁剑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党建文汇(下半月)》2024年第7期42-42,共1页

摘  要:在微信群中恶意发布大量捏造的不实信息,低毁同行,造成同行名誉受损,将承担何种责任?前不久,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判决被告书面道歉并赔偿某建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案情回顾2020年1月,谢某、陈某注册成立某建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瓷砖批发销售的企业,在苏州地区销售“某江”品牌材料。同时,从事瓷砖批发销售业务的王某与某建材公司均在一个近500人的苏州瓷砖生意交流微信群中。

关 键 词:案情回顾 批发销售 建材公司 建筑材料 不实信息 微信群 苏州地区 名誉权纠纷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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