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专卖物资藏匿转移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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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志田 

机构地区:[1]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公民与法(检察版)》2024年第5期57-57,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基本案情宿某、孙某被劳务派遣到许昌黄金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许昌卷烟厂从事烟梗、烟末、废烟嘴头等烟草专卖品废料转运作业等辅助性工作。韩某以豫扬仓储配送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了许昌卷烟厂的废旧物资回收业务。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韩某伙同查某、宿某、孙某、谢某、丁某,在宿某、孙某开展本职工作过程中,借查某回收许昌卷烟厂综合废料之机,把卷烟厂的烟丝等专卖物资藏在垃圾车里,后转移至查某位于许昌市魏都区西外环与许继大道交叉口东南角的厂院内存放。

关 键 词:废旧物资回收 许昌卷烟厂 烟末 占为己有 烟梗 黄金叶 辅助性工作 烟草专卖品 

分 类 号:TS4[农业科学—烟草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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