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修复与功能违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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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宇[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24年第6期47-48,共2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近年来,中国刑法中出现了一类值得关注的立法例,其基本特征是:尽管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如事后对法益损害进行完整修复,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此类立法例的类型化出现,可能正蕴含着理论构建上的某种更生契机。亦即,作为一种重要的政策性考量,法益修复开始进入违法论之中,成为一种内在的构成性力量,并由此带动违法评价的功能化发展。

关 键 词:行政处罚 法益 违法论 税务机关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追缴 立法例 滞纳金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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