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跨境数据流动中的金融企业合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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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多奇 董家杰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24年第6期51-53,共3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本文所称金融企业,作为金融数据跨境的实施者,实则指金融数据控制者,即能够单独或者共同确定金融数据处理目的及方式的营利性组织。金融数据是一种广泛而特殊的数据形式,其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类别,而是与一般数据治理框架下的分类重叠,既包括个人金融数据,也包括非个人金融数据。

关 键 词:金融数据 营利性组织 数据处理 数据形式 跨境数据流动 数据跨境 数据治理框架 实施者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16[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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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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