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爬虫技术使用过界的刑事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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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金良 张丹丹 

机构地区:[1]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44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24年第6期156-156,共1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虽然网络爬虫技术本身是技术中立的,但对其过界使用可能产生刑事责任,应采取行为对象与行为模式的二元分析路径进行刑事责任分析。从行为对象上看,对于使用不具有技术突破功能的网络爬虫技术,可以根据爬取的数据类型分析。具体来说,爬取他人电子书、视频等著作权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关 键 词:侵犯著作权罪 行为对象 刑事责任 技术中立 网络爬虫技术 电子书 著作权作品 二元分析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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