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瑕疵”裁量驳回规则的司法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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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玲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  处:《金融法苑》2024年第1期17-31,共15页Financial Law Forum

摘  要:《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但书部分确立的裁量驳回规则是立法者对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作的合理容错机制安排,当决议仅有“轻微程序瑕疵”且未产生“实质影响”时,法院可行使裁量驳回权,维持决议效力。实证研究表明,此类司法裁判存在轻微瑕疵类型化认定标准不明和结果导向型裁判理念偏颇等问题。立足实证研究与公司决议瑕疵救济制度设立初衰,建议以决议参与者固有权是否受损为核心要素判断“轻微瑕疵”,以维护程序价值为导向判断“实质影响”。对结果导向的裁判逻辑,建议以行为经济学视角设计“原则——例外”安排,以“默认设置”预设程序瑕疵均为“轻微瑕疵”,换取整体上的决议稳定;允许当事人提出证据撤销决议,实现公司瑕疵决议救济。

关 键 词:裁量驳回 轻微瑕疵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 助推理论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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