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财务资助例外规则的规范逻辑——以公司收购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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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志明 

机构地区:[1]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出  处:《金融法苑》2024年第1期49-64,共16页Financial Law Forum

摘  要:禁止财务资助规则源于英国早期的收购交易,其在我国的移植演变呈现零散化、碎片化特点,收购相关财务资助规则在适用上也存有争议。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首次对财务资助作出体系化规范,其第二款设置了“为公司利益”的例外规则,有助于将我国财务资助制度功能从“遇制”转向“述选”,为识别有益的财务资助行为提供价值指引。在决策程序上,理想方案应由董事会按照章程授权对“为公司利益”作出判断,而无须经股东会授权或由其直接决议。财务资助的商业实质属于经营行为,故董事会的决策权应遵循商业判断的裁量约束,避免结果主义导向。违法财务资助并不必然导致“取得公司股份”行为无效,而须结合证券交易结果恒定原则及资助行为对取得股份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综合判断。

关 键 词:财务资助 公司收购 公司法修订 公司利益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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