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管理人自持行为的风险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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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鸿儒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金融法苑》2024年第1期109-124,共16页Financial Law Forum

摘  要: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资产独立,投资者也难以制约管理人就基金财产作出的投资决策。为了协调双方的利益,促进管理人和基金经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行事,制度和理论均支持管理人和基金经理购入并持有其所管理基金的份额。但这一行为可能产生不同类型的利益冲突风险。管理人对旗下多只基金的选择性自购存在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的风险,而临时自购行为则可能不当地引导投资者的决策。作为回应,监管需适度介入,健全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更多关注管理人的临时自购行为。

关 键 词:开放式基金 管理人自持 信号传递 利益冲突 信息披露 

分 类 号:D922.28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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