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俞越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金融法苑》2024年第1期170-189,共20页Financial Law Forum
摘 要:当下《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司法适用,面临着指导案例、学界争鸣以及法典修正的交织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所适用之领域多为商事交易场合,也主要被适用于认定加速到期的案型,裁判路径的分歧折射出对规范品格的考察尚不充分。参酌比较法经验,通过利益衡量与体系解释可知,《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涵摄范围在原则上并不止于消费合同,对于商事买卖也可覆盖。作为“民商合一”之立法例,《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在商事组织法层面对股权买卖纠纷的漏洞填补,既不违反“标的物先行交付”的法益构造,也符合公司法基于“代理成本”与“股东锁定”的效率追求。上述解除权之行使在法教义学上的具体作业,应妥善协调私法内部的体系衔接,通过解除条件的“宽缓”处理和解除后果的“多元”进路予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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