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确定性原则的中国法展开——以未来取得财产的适格性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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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玺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金融法苑》2023年第2期101-116,共16页Financial Law Forum

摘  要:信托财产确定性原则是社会对稳定的财产状态、可预见与高效率的司法裁判需求的产物,内容在于辨识财产流转中信托财产的边界。在法律行为视角下,设立信托需要既有财产的要求是赠与行为要物性的体现。在信托行为被注入诺成属性之后,信托的设立不再以交付现存财产作为效力要件,仅要求财产在未来可得到特定化。未来取得的财产因能以事先登记或描述等方式获得识别,因此能成为适格的信托财产,财产确定性规则逐渐演化为财产确定可能性规则。资产收益权、保险受益权等新类型财产并不违反信托财产确定性原则的要求,属于适格的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否能够转化成确定的收益,委托人是否保留信托财产的处分权能并不是财产确定性原则的内容。

关 键 词:信托财产确定性 资产收益权 保险金信托 信托行为 

分 类 号:D922.28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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