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权禁转特约的效力设计:体系构造与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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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永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金融法苑》2023年第2期117-133,共17页Financial Law Forum

摘  要:《信托法》规定受益权可转让、继承、偿债,但信托文件有相反约定的除外。受益权有债权属性,赋予禁转特约外部效力破坏了合同相对性,混淆了物权与债权,扩大了“禁止流通物”的范围,增加了交易成本,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应将其效力局限于信托当事人之间,其对外效力应参照《民法典》对债权禁转特约的规定,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大多也不影响买受人取得受益权。立法论上应参考对抵押物禁转特约登记的做法,健全受益权流转登记,以更好地协调各方利益诉求。

关 键 词:信托受益权 禁转特约 区分原则 债权让与 受益权登记 

分 类 号:D922.28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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