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塞自贸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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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卿 任良承 顾可隽 苏秋晓 

机构地区:[1]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京津) [2]福州海关 [3]上海海关 [4]南宁海关

出  处:《中国海关》2024年第7期38-39,共2页

摘  要:2024年6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74号公告(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该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塞自贸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可以办理原产地证明,包括《中塞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中塞原产地证书”)和《中塞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声明(以下简称“中塞原产地声明”),以享受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待遇。

关 键 词:原产地证书 自贸协定 原产地证明 优惠关税 自由贸易协定 出口货物 中塞 实务 

分 类 号:F75[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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