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原产地声明开具要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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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卿 高戈 苏秋晓 

机构地区:[1]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京津) [2]福州海关 [3]南宁海关

出  处:《中国海关》2024年第7期42-44,共3页

摘  要:2024年6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74号公告(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该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塞自贸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可凭借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享受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待遇。

关 键 词:原产地证书 优惠关税 自由贸易协定 自贸协定 进出口货物 声明 

分 类 号:F75[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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