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版权注意义务的法律构造  被引量:6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徐小奔[1] 薛少雄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武汉430073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院,武汉430073

出  处:《科技与出版》2024年第7期48-58,共11页Science-Technology & Publica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新时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功能的拓展与规范研究”(20BFX134)。

摘  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版权注意义务需要从理论基础、模式选择和行为构造等三个方面构建。在坚持人工智能工具属性的基础上,以“技术中立”为指导思想为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设定合理的版权注意义务最符合技术与产业发展的需要。具体而言,相较于严格注意义务模式,市场自治型注意义务模式更有利于协调权利人侵权防范的诉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发展技术的需要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进一步释放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的创新力。就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与开发者如何分配注意义务而言,以服务提供者为版权注意义务的首要主体,并通过市场机制将注意义务部分转移至技术服务开发者,使版权注意义务延伸至人工智能研发阶段,并鼓励在人工智能模型中嵌入版权识别过滤技术。在注意义务的具体构造上,可以参考“避风港规则”的规范原理,形成“通知—屏蔽”的被动注意义务框架,同时以“红旗原则”为被动义务的例外,从而形成“输入端注意义务法定、输出端注意义务自治”的版权注意义务体系。

关 键 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 注意义务 版权侵权 避风港规则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9[政治法律—法学] D922.17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