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输出侵犯版权内容的救济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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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杰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

出  处:《科技与出版》2024年第7期59-69,共11页Science-Technology & Publica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支持全面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构建研究”(23&ZD161);上海交通大学文科青年人才培育项目“版权领域技术中立的内涵重述与规范效用”(2024QN010)。

摘  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因“记忆”输出与训练素材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内容,从而产生侵犯版权的风险。服务平台应当对此承担何种责任往往引发争议。从角色定位角度,服务平台应当被界定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就侵犯版权适用过错责任。当前学者主张的“现有技术水平”标准与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存在证成逻辑与义务内容上的缺陷,“通知—删除规则”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场景下亦面临适用障碍。根据输出侵权内容的风险和成因,侵权救济应落脚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商业利用端,以实现版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推动侵害版权负外部性的内部化。

关 键 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版权侵权 归责原则 注意义务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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