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人的补充责任探析  被引量:1

Supplementary Liability of Equity Transferor Before the Deadline for Capital Contribution Under the New Compan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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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谈萧 曲新宇 Tan Xiao;Qu Xinyu

机构地区:[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4年第7期43-49,共7页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首次规定了未届出资期限时转让股权,由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但该条款仍存在适用程序和适用范围不明等问题,需要从解释论的角度进一步明晰。在适用程序上,该补充责任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排除;转让人在承担了补充责任后,不能向受让人追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适用范围上,发起人作为股东转让股权时,对未出资的部分不承担补充责任,由该发起人、其他发起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股权多次转让时,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仅包括其自身的受让人;非破产情形下符合加速到期情形时转让股权,由转让人与知情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 键 词:出资期限 出资责任 股权转让 补充责任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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