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新《公司法》股东失权制度研究  被引量:1

The Research on Deprivation of Shares in Implementing Company Law People's Republic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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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更新 Ma Gengxin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

出  处:《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4年第7期50-52,共3页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新《公司法》创新性引入了股东失权制度,致力于督促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维系公司资本的真实性。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尚需完善部分细节,包括承认股东会作出失权决议的效力,借鉴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避免股董之间的利益冲突。为了向失权股东提供配套的救济制度,失权通知应采通知到达生效模式,增设失权异议的新案由;明晰失权股东的赔偿责任,注重股东权益的平衡,同时关注债权人对欠资股东请求权的行使。

关 键 词:新《公司法》 股东失权 决议效力 利益平衡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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