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杭州311300 [2]浙江农林大学浙江省乡村振兴研究院,杭州311300
出 处:《人工智能》2024年第4期57-65,共9页Artificial Intelligence 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21&ZD190);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21WH70098-11Z)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随着人工智能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应用,导致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归属、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和生成物归属的纠纷等问题给生产者、消费者,以及司法工作者带来困扰。因此,有必要讨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问题,通过确定人工智能侵权的归责原则与构建责任分摊机制预防、化解其带来的社会风险。在评判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需要具备的因素方面,研究者强调从应然角度包括具有独立承担侵权责任的物质基础,从理性主体或欲望主体等理论角度看具有与人类相近的意识能力、符合社会伦理要求等因素。人工智能可被设定为特殊物或从属性法律主体。相关的应对措施包括建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设立“人工智能致损风险赔偿基金”等。同时,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法律规制仍存在着诸多空白,当前正式颁布施行的法规仅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对日益发展的人工智能行业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立法的工作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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