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权与求偿权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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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玉华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新华文摘》2024年第15期158-158,共1页

摘  要:周玉华在《政法论坛》2024年第3期撰文认为,代位制度是传统民法中一项古老的重要制度。代位分为主体代位(人的代位)和客体代位(物上代位)两种,人的代位又有清偿代位、保证代位、债权代位之分。虽均名为代位,但清偿代位与保证代位这两者与债权代位存在本质差异,如不仔细辨析极易混淆。现行保险法中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履约保证保险中的保险人赔偿后对其他担保人的追偿权、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这三项权利的法律属性一直存在争论,前述三项权利分别与清偿代位(《民法典》第524条)保证代位(《民法典》第700条)和债权代位(《民法典》第535条)全部契合。民法代位制度能够诠释保险代位权与求偿权的法律性质和权利本源,构建了民法和保险法之间新的纽带。

关 键 词:《民法典》 保险代位权 求偿权 追偿权 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传统民法 物上代位 本质差异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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