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方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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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号朋[1,2]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

出  处:《中国消费者》2024年第8期11-11,共1页China Consumers

摘  要:某主播在直播间推广某品牌化妆品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该化妆品的品牌方承担。品牌方以各种理由拒不承担责任,已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欺诈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起诉等方式追究品牌方的法律责任,并可以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但是,由于我国法律目前没有规定直播间运营者、主播应对其虚假宣传行为直接向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消费者无法直接向主播个人或其直播间运营者索赔。不过,该主播及其合作方(直播间运营者)自愿承诺向消费者赔偿,这一行为值得鼓励,也有利于维护其商业形象。

关 键 词:严重损害 惩罚性赔偿责任 商业形象 主播 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责任 运营者 法律后果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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