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电商参与方的法律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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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号朋[1,2]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

出  处:《中国消费者》2024年第8期50-51,共2页China Consumers

摘  要:通过直播营销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一般只能追究销售者(即品牌方或其他销售者)的法律责任。只有在符合特定情形时,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直播平台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年来,以淘宝、抖音为代表的直播电商得到了迅速发展,不仅丰富了电商业态,也让消费者有了更多的网络购物选择。据统计,2023年直播电商交易规模达到49168亿元,直播电商用户人均年消费额为8660元;直播电商企业达2.4万家,直播营销人员(主播)超过270万。

关 键 词:消费者权益保护 交易规模 法律责任 直播平台 网络购物 主播 特定情形 消费额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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