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多次参加传销的人员增加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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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颖 

机构地区:[1]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处(规范直销和打击传销处)

出  处:《中国消费者》2024年第8期64-65,共2页China Consumers

摘  要:当前《禁止传销条例》针对涉传人员设定的行政处罚,主要针对的是三类主体:组织者、骨干分子和参与人员。骨干分子主要是指“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人员。在传销骨干分子的认定中,“介绍”“诱骗”和“胁迫”在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上有比较大的差距。“诱骗”和“胁迫”相比较“介绍”而言,有着更加严重的违法主观故意和违法后果。因此执法实践中,仅有“介绍”行为的传销人员,在没有其他相对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况下,大概率是不会被认定为传销骨干分子而查处的。

关 键 词:主观故意 行政处罚 传销人员 执法实践 违法行为 诱骗 组织者 胁迫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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