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开发并提供软件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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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军华 马剑峰[1] 张莹[1] 庄雨晴 

机构地区:[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0期76-81,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采用与制造实质相同的方式,将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应用于产品上,即可认定为实施了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图形用户界面设计(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虽然涉及多个行为主体的行为,但硬件生产商、操作系统开发商以及用户等的行为仅系为图形用户界面实施提供环境或条件。而开发并提供经运行即可呈现图形用户界面的软件供用户下载,使得用户仅需在设备上运行即可呈现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行为,是造成侵犯专利权损害后果发生法律上的原因,实施该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关 键 词:图形用户界面 软件行为 外观设计专利 操作系统 侵犯专利权 GUI 损害后果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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