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执行中执行措施的适用及结案方式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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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翁强 

机构地区:[1]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0期108-111,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股东知情权执行属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对于超出生效判决确定的公司文件材料情形,应驳回执行申请。对于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文件材料情形,因不具有可执行性,执行中应告知股东通过另诉方式主张赔偿责任。如股东证明被执行人存在隐匿公司文件材料情形,执行中经采取责令交出、搜查等措施后无法查阅,则应裁定终结执行,待被隐匿公司文件材料再次出现时恢复执行;如股东无法证明存在隐匿公司文件材料情形,经搜查后无法查阅,则可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关 键 词:股东知情权 生效判决 执行申请 可执行性 被执行人 终结执行 搜查 文件材料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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