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功能考察与规则重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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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文博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24年第6期129-141,共13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类案检索深度应用下的罪刑均衡研究”(21SFB3010);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21ZFQ82003)。

摘  要:《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空置状况,没有起到如何确定罪、责和刑的功能。要解决这一困境必须以“和”与“相适应”为线索和关键,重新理解《刑法》第5条的规范构造,即“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与“承担的刑事责任”为相加关系或为并列关系。“所犯罪行”概念明确,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包含行为客观面和主观面的整体,在量刑中体现为行为严重程度。相加关系与“刑事责任”概念并不兼容,则应在并列关系中为“犯罪分子”概念赋予个别化内涵,“犯罪分子”体现的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表明对行为人的预防需求。“刑罚的轻重”“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承担的刑事责任”三者呈相等关系。在“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中要首先区分表明行为严重程度的情节和预防性要素;对“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填充“答责性”的内涵,在责任和预防要素之间达成合理的平衡。在各要素之间建立内在的秩序,才能使《刑法》第5条成为裁判依据。

关 键 词:罪责刑相适应 所犯罪行 犯罪分子 刑事责任 量刑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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