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潘文博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24年第6期129-141,共13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类案检索深度应用下的罪刑均衡研究”(21SFB3010);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21ZFQ82003)。
摘 要:《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空置状况,没有起到如何确定罪、责和刑的功能。要解决这一困境必须以“和”与“相适应”为线索和关键,重新理解《刑法》第5条的规范构造,即“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与“承担的刑事责任”为相加关系或为并列关系。“所犯罪行”概念明确,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包含行为客观面和主观面的整体,在量刑中体现为行为严重程度。相加关系与“刑事责任”概念并不兼容,则应在并列关系中为“犯罪分子”概念赋予个别化内涵,“犯罪分子”体现的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表明对行为人的预防需求。“刑罚的轻重”“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承担的刑事责任”三者呈相等关系。在“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中要首先区分表明行为严重程度的情节和预防性要素;对“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填充“答责性”的内涵,在责任和预防要素之间达成合理的平衡。在各要素之间建立内在的秩序,才能使《刑法》第5条成为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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