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村干部不能对外发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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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湖南农业》2024年第8期51-51,共1页

摘  要:【案例】朱某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以村民委员会名义与外村村民于某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将该村50亩土地流转给于某经营,流转时间为11年,流转费为每亩每年400元。双方约定,若村民委员会提前收回土地,按剩余种植年限每年每亩600元的标准对于某进行赔偿。

关 键 词:村民委员会 村党支部书记 土地使用权流转 土地流转 提前收回 村干部 民主议定程序 种植年限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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