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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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腾云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西安710061

出  处:《经济研究导刊》2024年第13期153-155,共3页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摘  要: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但是对于赠与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否行使该任意撤销权的问题,并未予以明确。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该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任意撤销权是否具有专属性、对受赠人利益之妨害是否阻碍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与对赠与人生前意思之违背是否阻碍任意撤销权的行使等三个方面。赠与人继承人可否行使该任意撤销权需考虑受赠人之利益保护与赠与人财产处分自由之要求,在能够兼顾受赠人与赠与人之利益的前提下,并无否认赠与人继承人享有该任意撤销权的理由。在我国必留份制度下,应认为赠与人继承人在必留份利益范围之内可以行使该任意撤销权。

关 键 词:生前赠与 任意撤销权 继承人利益 

分 类 号:DF52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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