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合同效力判定中民商法不完备理论的困境和解围——以资管通道合同为切入  被引量:1

The Dilemma of and Solution to the Incomplete Theory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in Determining the Validity of Financial Contracts through the Lens of the Asset Management Channel Con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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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伟[1] SHEN Wei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26-40,共15页China Law Review

摘  要:金融司法在金融风险克服方面的监管者定位使金融合同效力的司法判定陷入所谓的“民商法不完备”困境。实践中资管通道合同效力认定常基于《民法典》第153、154条。金融合同效力司法判定因民商法不完备而出现监管化困境,利益衡量方法对解决该困境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有助于达到监管目标和司法技术上的有效平衡。以通道业务及其风险为基础,通道业务纠纷可被类型化划分,并被相应裁判规则所约束。法院应当优先保护守约方的利益,除非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危害到了金融稳定利益。可以优化的方案是将利益衡量方法引入资管通道合同的效力认定过程,对法院维护金融安全等职责进行理论梳理和澄清,并对金融司法协同论作出补足。

关 键 词:利益衡量 金融合同效力 金融监管 资管新规 九民纪要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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