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保护视角下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被引量:2

Crimeof Illegal Operationof Similar Busines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qual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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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国何 YUAN Guohe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56-69,共14页China Law Review

基  金: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18PJC020)资助。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增设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旨在“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具有二元罪质,对于国有企业人员而言,该罪是保护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及其可信赖性的公职犯罪;对于民营企业人员而言,则是保护财产权及公司对董事等之特别信任的背信犯罪。《刑法》第165条第2款中的“其他公司、企业”是指除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外的其他公司、企业,包括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在内。“公司的同意”是该罪的构成要件排除事由,须进行实质性评估。同时,该条所规定的“重大损失”是一种整体财产损失,既包括现实的积极财产减损和现实的消极财产增加,也包括具有确定性的预期利益的减损。

关 键 词:平等保护 构成要件差异 法秩序统一性 背信犯罪 权利人同意 财产损失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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