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对于预测警务型人工智能的规制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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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惠彬[1] 孙倩红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02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3期121-129,共9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教育部重大攻关课题“我国海外利益保护体系构建研究”(22JZD01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我国陆地边疆重大安全风险法律问题研究”(22FFXB060);重庆市教委科技项目重点项目“人工智能武器风险评估和防范规则研究”(KJZD-K202200301)。

摘  要:人工智能技术在警务领域的应用,优化了资源配置,有效降低了犯罪率,因而得到了全球执法机构的高度认可。然而,其应用亦引发了公众对数据安全性、预测精准度以及算法透明性等方面的关注与疑虑。对此,欧盟通过了《人工智能法案》,该法案采用“以人为中心”的治理理念,依据风险等级对人工智能系统进行分类监管。其中,对于预测警务型人工智能,欧盟将其定位为“具有不可接受风险”的类别,从而在全球范围内首次对其进行了专门规制。此举无疑标志着欧盟在人工智能监管领域的领先地位。对于我国而言,可以借鉴欧盟的立法经验,结合《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所倡导的价值观,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人工智能数据安全标准,确立算法透明度规则,并完善算法决策问责机制。这将有助于加快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进程,确保在保障人权和促进科技发展的双重目标之间取得平衡,引导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欧盟 预测性警务 算法时代 风险监管 

分 类 号:D750.35[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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