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新型侵害及其治理进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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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宇 

机构地区:[1]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1 [2]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7期66-72,共7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开放课题“向北开放战略下涉外商事争议预防与多元化解机制研究”(KFSM-NDSK0401);内蒙古大学青年人才计划阶段性成果。

摘  要:消费者个人信息经技术加工后,形成的保险数据经济价值逐渐显现。随着保险数据不断挖掘和利用,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规定保险机构作为信息处理者应确保信息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履行信息安全保障附随义务。平衡信息保护和信息利用过程中,部分从业人员与黑色产业链勾结,盗取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以“全额代理退保”“新旧保单替换”等方式,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保险市场。就黑产治理,应多措并举,尽快完善消费者信息管理系统,对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规范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信息操作,同时监管部门要构建畅通且多元化的维权渠道。

关 键 词:保险消费者 个人信息保护 权益救济 “黑产”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D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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