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华法制文明共同体视域下明末至清代中期蒙藏法制的交融  

Integration of Mongolian and Tibetan Legal System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hinese Legal Civilization Community From the Late Ming Dynasty to the Middle of the Qing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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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强[1] YANG Qiang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出  处:《克拉玛依学刊》2024年第4期59-69,共11页Journal of Karamay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华法系北方民族多语种法律文献整理、译注与应用研究”(23&ZD170);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理论逻辑、实践特点与世界意义”(22JJD82004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少数民族之间的法制交融是中华法制文明共同体形成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明末至清代中期蒙古诸部封建主从藏族地区引入和积极传播黄教,来自藏族地区的黄教文化与蒙古族游牧法制全面交融。以黄教在蒙古各部传播的先后,可以将这一交融过程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就是土默特部时期,其特点是强制性与本土化;第二阶段是喀尔喀部时期,其特点是特权化和组织化;第三阶段是卫拉特部时期,其特点是意识形态化和政治化;第四阶段是清初喀尔喀部时期,其特点是进一步政治化。从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看,一方面,法律作为宗教传播的工具,宗教的相关内容会渗透到法律中;另一方面法制作为上层建筑也成为社会改革的目的,从而把宗教的相关内容法律化。

关 键 词:中华法制文明共同体 蒙古族 法制 黄教 交融 

分 类 号:K248[历史地理—历史学] D929[历史地理—中国史] C9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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