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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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财政部 [2]税务总局

出  处:《山西财税》2024年第7期58-59,共2页

摘  要:为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成长,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 键 词:应纳税所得额 挂牌公司 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 中小微企业 股息红利差别化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税务总局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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