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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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财政部 [2]海关总署 [3]税务总局

出  处:《山西财税》2024年第7期59-59,共1页

摘  要: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相关修订条款,现就提高自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关 键 词:免税商品 免税店 税务总局 进境 澳门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口岸 公告 

分 类 号:F75[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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