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朱敏嘉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长沙),湖南长沙410000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4年第21期163-165,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由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于偷税行为是否需要主观故意的认定规定得不够明确,且实践中对于偷税行为的认定要求存在争议。导致有的税务局仅凭《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就认定受票方企业偷税,而有的税务局基于未能掌握受票方企业主观故意偷税的相关证据,而不敢做出偷税的定性。基于此,本文从一具体案例出发,分析《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在偷税案件中的证据作用,讨论如何从证据上完善对偷税行为的认定。
关 键 词:受票方 偷税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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