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票方偷税行为的证据认定要求——以青海某偷税案件为例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朱敏嘉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长沙),湖南长沙410000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4年第21期163-165,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由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于偷税行为是否需要主观故意的认定规定得不够明确,且实践中对于偷税行为的认定要求存在争议。导致有的税务局仅凭《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就认定受票方企业偷税,而有的税务局基于未能掌握受票方企业主观故意偷税的相关证据,而不敢做出偷税的定性。基于此,本文从一具体案例出发,分析《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在偷税案件中的证据作用,讨论如何从证据上完善对偷税行为的认定。

关 键 词:受票方 偷税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证据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