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条对抢占公共资源囤积商标行为的规制——第60596619号“白水畈”商标异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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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伍葳 尹瑜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审查四处

出  处:《中华商标》2024年第7期11-12,共2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一、基本案情异议人:咸宁市咸安区某协会被异议人:武汉市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人申请大量与其经营行业无关的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异议人抢注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名称,易误导公众。被异议人答辩理由:被异议人未抢注他人商标,其在使用被异议商标时标示了产品产地,不会给公众造成误认。

关 键 词:经营行业 在先使用 公共资源 《商标法》 地理标志农产品 抢注 商标异议 咸安区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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