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有商品与替他人推销类似服务的判断标准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杜灵燕 

机构地区:[1]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24年第7期23-26,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商标侵权案件中,在对原告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与被告提供的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服务进行判断时,虽然可以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但其并不是判断的唯一标准。在具体判断的时候,还是应当以普通消费者对两服务的客观认识进行综合判断,判断两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等方面是否具有一致性;两者在服务性质上是否具有紧密的联系;在被诉服务范围内使用涉案标识后,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两服务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者有特定联系的市场主体,从而混淆两者的服务来源。

关 键 词:市场主体 销售渠道 相关公众 综合判断 服务来源 服务类别 判断标准 类似商品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