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使用的认定  

Determining the Use of Trademark on"Sales Promotion for Others"Service in Class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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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皓莹 

机构地区:[1]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华商标》2024年第7期27-30,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在商标撤销案件中,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使用的认定往往存在争议。如果将“替他人推销”理解为“向他人推销自己的产品”,或认为只要推销、销售的是他人产品就可以被认定为“替他人推销”,相关使用证据往往不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法院认可。本文将结合相关指引和法院案例,探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审理法院如何认定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的商标使用。

关 键 词: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使用 服务商标 商标撤销 使用证据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 审理法院 认定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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