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平行进口与权利用尽:基于个案的检视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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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智涛 彭刘洋 

机构地区:[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24年第7期33-35,共3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一、案情简介。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三夫公司)为第G1167958A号“■”商标、第29261273号“■”商标、第4700530号“■”商标、第7859776号“XBIONIC”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原告江苏三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江苏三夫公司)系北京三夫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经北京三夫公司授权有权在运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并以其自身名义单独处理关于上述商标的商标侵权相关事宜。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被告刘某某未经许可在其所经营的网店销售标有“XBIONIC”品牌的服装,包括保暖滑雪服、健身上衣、滑雪袜等,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则提交了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发票等证据,辩称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在官方旗舰店中所销售的正品均系瑞士某公司生产,被告通过合法进口后在其网店销售,属于平行进口,不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 键 词: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 权利用尽 商标侵权 平行进口 报关单 运动服装 滑雪服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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