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外国国名商标审查审理的驳回与例外情形  

Refusal and Exceptions of Trademark Examination Involving Foreign Country N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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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睿哲 

机构地区:[1]济南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出  处:《中华商标》2024年第7期62-64,共3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指出,“外国的国家名称”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全称、简称和缩写。另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指南》对此项条款中包含国名易导致误认的情形作出如下解释:标志包含国家名称,但申请人并非来自该国,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

关 键 词:商标审查 例外情形 商标注册 《商标法》 驳回 误认 《指南》 申请人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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