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再思考  

Rethinking China's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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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静 ZHANG Jing(Fuzhou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Fuzhou 350700,Fujian,China)

机构地区:[1]福州工商学院,福建福州350700

出  处:《运动精品》2024年第5期39-41,共3页Physical Education Review

基  金:福建省教育厅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2023年度终身教育研究课题,课题编号:ZS23034。

摘  要:目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体育仲裁制度进行规制,对体育仲裁的管辖范围和程序衔接加以明确。但在体育仲裁制度不断发展过程中,对于体育仲裁的管辖范围仍需进一步细化,体育仲裁应当覆盖与体育运动相关的各类纠纷。同时,为了应对体育仲裁、劳动仲裁以及民商事仲裁之间的交叉情形,可以考虑赋予仲裁机构一定的自裁管辖权。另外,为避免对仲裁实体裁决的过度干预,司法审查应当主要针对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通过不断细化体育仲裁的管辖范围、优化仲裁程序、加强体育组织内部解纷机构的建设以及限制司法审查的范围,从而构建以体育仲裁为中心的体育解纷多元化机制。

关 键 词:体育仲裁 管辖范围 司法审查 体育自治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G81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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