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进一步缩限适用——以入罪要件及刑罚结构为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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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照东 

机构地区:[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4期15-26,共12页Citizen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职务犯罪跨国追赃机制建构研究”(项目编号:16BFX06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虽然2022年修改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定罪量刑标准有所放宽,但犯罪圈扩张以及刑罚过度问题仍未解决。现行刑事法律依旧欠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违法性进行实质判定的条件,实践中对该罪在《刑法》分则罪名体系定位以及罪状文义表述中的立法初衷把握不够准确,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适用中打击范围过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缩限适用不仅符合刑法谦抑原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更是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积极回应。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明确“存款”内涵及外延,以资金使用情况作为依据,增加对违法性进行实质判定的条件。在严格入罪条件、防止刑法过度介入的同时,激活“但书”的出罪机能,拓宽去罪化出路,同时优化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结构,以此实现缩限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

关 键 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入罪要件 刑罚结构 缩限适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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