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总包、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研究——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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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海静 赵新月 

机构地区:[1]天津工业大学

出  处:《中国招标》2024年第8期74-79,共6页China Tendering

摘  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以下简称393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责任范围与承担方式,即总包单位对全部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与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受上位法影响,很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也有总包、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连带责任的类似规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除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外,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还会面临行政责任的负担。但类似总包、分包单位之间的连带责任含义不明,如何承担行政连带责任不得其解,给行政执法实践带来巨大困惑。

关 键 词:地方政府规章 民事赔偿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 总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 分包工程 行政责任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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