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地产税建制的弱势群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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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枫岚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上海房地》2024年第8期25-29,共5页Shanghai Real Estate

摘  要:现行房产税制度未适度向纳税能力不足的群体倾斜,在法定监护人法律地位规定与弱势群体唯一住房强制执行问题方面存在缺憾,不符合税负公平的发展方向。构建房地产税弱势群体保护制度的税法理论基础在于税收法定原则、量能课征原则以及纳税人基本生活维持权利。为平衡国家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应重申行为能力欠缺者法定监护人的法律地位,引入“断路器”机制使税收优惠幅度差异化,并将权利滥用禁止原则作为配套制度,以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有关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规体系。

关 键 词:房地产税 弱势群体 纳税人权利保护 税收法定 量能课征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12.42[政治法律—法学] F299.23[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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