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险增加通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以私家车改网约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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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施佳妮 彭乾芳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2]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 [3]中国保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

出  处:《保险理论与实践》2024年第7期148-162,共15页Insurance Theory & Practice

摘  要:本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危险增加通知规则的适用前提、适用条件、适用的法律后果三个角度,分析在投保人私自将私家车改为网约车使用时,被保险人履行危险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和保险公司拒赔等问题。本文发现,大部分司法判例的结论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为法定义务,危险显著增加的认定标准表现为重要性、持续性和不可预见性三个方面,危险显著增加与事故发生之间应当具有近因关系,据此,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关 键 词:危险显著增加 通知义务 司法实践 网约车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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