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司法确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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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管荣齐[1] 尹卓扬 

机构地区:[1]天津大学,天津300072

出  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8期101-106,共6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制度设计研究”(19BFX145);2021年度天津大学研究生教育专项基金项目“面向新科技革命的知识产权法学人才培养”(A2-2021-005);2023年度天津大学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研究阐释项目“中国式现代化引领知识产权保护研究”(2023XS-0035)。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经过多次修改正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了促进该制度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落地,应当明确赔偿数额的确定路径。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有三种计算角度,其中专利权人实际损失要以专利产品边际利润为基础;侵权人所获利益应依据是否以侵权为业分类计算;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评估需要法院发挥更大职权作用,且维权合理开支不应纳入基数。依托“要素累积法”,结合法律规范与审判经验制定得到主观和客观方面倍数计算指标权重表。赔偿基数的计算可以运用裁量性赔偿,避免滥用法定赔偿。

关 键 词:专利惩罚性赔偿 基数 倍数 4号 法定赔偿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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